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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二是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市林业局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方案,明确自查自纠任务、方法,要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本地区本行业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部位,掌握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是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各市林业纪检监察部门在积极配合搞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件。要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排查分析,及时组织查处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重大问题。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工作不力的,要从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惩处,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抓好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林业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中,列为重要内容,努力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营造林业系统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权力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

  三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要坚持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从政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过错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建工程、政府采购和林业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强化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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