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承包与其它方式承包的区别。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进行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其它方式承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也可以承包。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确定承包方。家庭承包与其它方式承包在承包的对象、原则、方法、价格、期限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各地要认真加以区别。实行家庭承包就是把符合改革范围的集体林,相对平均地分配给农户。其它方式承包主要是将不便经营又不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零星分布的人工林或天然林,或者是少林村,按全村人口不够平均分配的,采取竞价拍卖的其他承包形式承包。
四、完善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在改革中要进一步完善以前的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加以研究,把经营承包和管护承包转为家庭承包,并要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不能简单确认了之。
五、联户承包问题。家庭承包主要是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一定条件下也允许自愿形成小户型的联户承包。但联户一定是要自愿的小户型,且不能从大集体变成小集体。各地在具体操作时,不能只方便于林班、小班的完整,而简单的将林地区划为几块整体,一律由村民联户承包。
六、立地条件较差的林地的改革问题。原则上要参加改革,对于那些个别立地条件差、难以直接开发利用取得经济效益的林地,可根据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是否参与改革。
七、蚕场是否参与林改问题。蚕场属于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改范围的,应纳入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划入公益林管理中刈放拐的原蚕场,经批准,可以更新,重新封育成林。
八、河滩林地的林改问题。属集体林业用地的河滩地应纳入本次林改范围。
九、国有农场范围内的集体林的改革问题。国有农场范围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