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属于中、小型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当日(24小时内),以地质灾害日报表(在措施建议栏中填写已采取的措施)的形式向市局报送资料,同时抄送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型地质灾害还应在灾情处置完后将处置情况报市局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备查。
  属于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灾情、险情报告后,除及时通知技术支撑单位到现场应急处置外,应当立即(不超过1小时)将有关情况专报市局和区县政府,同时抄送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向市局报告的内容可提出区县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市局帮助解决的问题。灾情处置完后还应将处置情况报市局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备查。
  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将灾情、险情通知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日报、月报制度。每年汛期(5-10月)必须于每日下午17:00将当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以日报表的形式上报市局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未发生地质灾害的也应当填写“今日无灾”后上报;非汛期应当在发生地质灾害后当时以日报表的形式上报(大型以上地质灾害还应另外专报)。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统计后以月报表的形式报市局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月报资料应当对当月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灾后灾情评估,并与当月所有日报资料数据进行对比,与日报统计数据不吻合的应当说明原因。
  灾情、险情报告凡迟报、谎报、虚报、瞒报和漏报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葛苏鸣    联系电话:63651158

  附件: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为:
  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二、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威胁人数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为大型地质灾害;
  三、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威胁人数3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为中型地质灾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