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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进行诫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五种方式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对承办单位发生违反《信访条例》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5条等规定情形的,交办部门可向承办单位下发督办建议函,建议其限期改进,并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承办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交办部门将向承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下发督办建议函,建议其上一级领导机关责令其整改;承办单位仍然没有及时整改的,经请示交办单位领导同意,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然拒绝整改的,交办部门向承办单位下发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抄送有直接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以上建议仍置之不理的,交办部门综合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订卷,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加强和改进林业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送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不依据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统计制度,每月除对口逐级上报外,还要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沟通报其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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