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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节 信访事项的终结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登记、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登记、受理。

  第三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复查、复核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同时,林业主管部门终止复查、复核过程。信访人对已经撤回的复查、复核请求反悔,再次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登记、受理。

第四节 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三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下发交办函要结果,调卷审查、电话汇报、调人或者直接到承办单位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采取领导包案、专人专办等方式进行办理,并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90日内办结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提前30日上报结案报告,第90天上报结案报告的,仅限定已事先沟通同意其调查处理意见的)。交办函规定了明确的办结时限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到期未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下达催办单、电话督促等方式进行催办。

  第四十一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信访人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原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办理情况、信访人对办理情况及处理结论的意见。结案报告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至督查督办机关。

  第四十二条 督查督办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结案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办理信访事项所认定事实、情况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结论是否公正、公平、适当,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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