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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办理部门应当向信访人当面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必要时,办理部门可以会同信访部门共同答复信访人。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第二十九条 收到复查请求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第三十条 复查意见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第三十一条 复查机关要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其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第三十三条 收到复核请求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复核请求后,通报原复查机关,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第三十四条 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也可由第一级办理机关主持听证,经过听证后提出办理意见。听证会程序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复核机关要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原复查机关,并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由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其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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