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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上访信件要消毒后拆封、装订。对拟上报领导审阅或领导交办的来信,登记内容要详细。对不需办理的重信和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及内容不清的来信,简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上报、交办、转送、通报、存、回复等6种方式及时办理。

第二节 信访事项的实体性办理、复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机关经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构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二)信访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事项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其下属的各有关机构按照职能具体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作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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