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受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含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认真登记信访人的自然情况、联系方式、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在接访过程中,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态度热情,耐心听取群众陈述。
第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主要涉及毁林问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建设问题的,由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接待;主要涉及林权、林地纠纷,采伐限额、木材运输管理等方面问题,由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接待;主要涉及退耕还林问题的,由各级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接待;主要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接待;主要涉及林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待;涉及其他问题的,由相应职能机构负责接待。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十七条 信访人直接向业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进行接待、登记并定期向本级信访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登记后,应当区别情况,在15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其中,信访机构接待的,经信访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转送有关机构和单位办理。纪检监察、人事机构或其他业务机构接待的,由该机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将信访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三)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