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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行为,维护林业工作人员的权利。对涉及林业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对其名誉、身份等方面的影响。同时为信访举报人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全省林业信访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林业系统信访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信访机构负责本级机关的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特定信访事项;

  (三)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应当追究责任的信访事项,向有关部门移送并提出追究建议;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机关和业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及所属单位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实行分级管辖:

  (一)对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执法行为不服的投诉,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二)对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三)对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举报,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管辖机构不明确的,由信访机构协调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信访事项的接待与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接待室,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并悬挂《信访条例》、《来访须知》、《有关机关地址及乘车指南》、《接待工作流程图》,方便群众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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