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排查闲置土地情况。重点是清理征地批文下发后的实施情况、实施了征地的供地情况、供地后的建设情况。全面摸清闲置土地的数量、类型、分布等。对清理出的各类闲置土地,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一是征地情况清理:对在《决定》下发前批准,但在《决定》下发后超过两年仍未实施征地的,其批准文件失效,所占用的用地指标予以收回,未重新获得批准前不得再行该部分用地的征地活动;对未超过两年,但因规划调整或投资业主发生变化等因素,近期仍不能实施征地的,其批准文件予以收回作废,所占用的用地指标一律收回;对其他经批准的用地,各地应抓紧时间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二是供地情况清理:对已经和正在实施征地但还未供地的,各地应纳入政府储备优先安排供地计划,防止发生新的闲置土地,根据建设需要盘活土地。三是使用情况清理:对已供土地闲置的,该收闲置费的必须按规定征收;该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收回。闲置土地清查处理情况应在8月底前报市局(附表一、二)。
(三)全面清理别墅等高档住宅用地。根据国家要求,对已供地的在建或未建的别墅用地进行逐宗清理。对已供别墅用地中,现未通过规划设计及施工许可的,可按规划调整为其他用地。清理情况应在9月底前报市局(附表三)。
三、扎实做好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土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与建设用地的平衡;统筹耕地保护目标与建设用地的控制;统筹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用地的布局。坚持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方针,精心组织,充分论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特点地提出各类用地布局规划和指标控制,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适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调控产业合理布局的纲领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年度计划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认真组织论证、听证。通过论证、听证后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新农村建设中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也不得假借农民新居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土地修建房屋或购买宅基地和其他房屋。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监管
坚决按照“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优先确保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限制类、禁止类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限制类项目用地要严格审查审批;对禁止类项目用地,一律不得受理其用地申请,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暂停别墅项目用地的供应。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