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仍有部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现地质灾害后,以向上级“请示”或“报告”取代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现象。为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明确提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区县政府应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三定“规定的职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提出防灾措施建议,指导相关机构或单位做好监测预警和紧急预案,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确需搬迁或治理的地质灾害,应当申请当地政府落实资金及时搬迁或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的规定,市政府建立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为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529号)和《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发〔2005〕441号)(下简称两个《办法》),明确提出市级专项资金主要对已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区县,大型以上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给予补助。凡申请补助的项目,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先完成立项等前期工作并落实地方治理匹配资金,再依照两个《办法》的要求,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