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签注复审意见:
1、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签注意见时间。
(三)复审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决定办理的登记案件传递给最后决定人。
三、最后决定
(一)最后决定人应按以下内容签注决定意见:
1、是否同意复审人复审意见;
2、不同意复审人意见的,补正或更正复审意见的决定;
3、是否准予登记发证(需报市局批准的,是否符合报请市局批准的条件)。
(二)最后决定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决定工作,未经最后决定批准的案件不得编号、缮证、发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复审和最后决定可合并为一个审批程序。
第三程序 编号缮证
一、经过最后决定批准的登记案件由初审人员进行编号缮证。
二、编号缮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1、按照顺序号填写《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
2、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预售建筑面积。
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批准的竣工日期填写项目的竣工日期。
4、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批准的竣工日期延长三个月填写项目的预售期限。
5、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填写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6、属于商品房联建项目的,应将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作为预售主体填写到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人栏目中,其余作为联建单位填写到预售证的附记栏中,并根据分房协议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在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注明联建分房面积。
7、有拆迁还房面积的,应根据《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在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注明拆迁还房面积。
8、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物价部门审价通知的文号。
9、按照最后决定人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10、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按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新的竣工日期加上三个月为新的预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