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地质勘查行为严格评审备案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7〕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各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
近期,部分业主未经许可,自行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工作,扰乱了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为,严格评审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各类地质工作的条件
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应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在获得地质调查证后方可开展;
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应依法申请探矿权,在获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补作地质工作,应在获得市国土房管局同意补作地质工作的通知后开展,属于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的矿山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同意增资扩界的批复;
开展保有储量核查,应提交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进行;
依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查工作由国家投资完成。
二、各业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要求,依法申请登记,依法开展相关地质工作,不得私自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违者将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地勘单位不得接受业主的非法委托,违法开展地质工作,违者将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不得通过勘查资质统检。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类储量报告,市地质矿业协会不得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