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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行政法规清理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30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梳理立法体系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1月底)。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对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汇总。对清理结果和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国务院法制办。

  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应提出具体的修改与废止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

  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或被授权组织负责,并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件和电子文档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要抓好各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下属单位的清理工作;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在清理的同时,市政府各部门梳理本部门的立法体系,编制本部门立法体系框架,于2007年11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四阶段:分析汇总和建立数据库阶段(2007年12月1日到2008年3月底)。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清理和梳理结果进行分析,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编制市政府立法体系框架。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2.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清理结果上报。

  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使用国标A4纸,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所在区县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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