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梳理我市地方立法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全市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市政府法制办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清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
(二)市政府规章;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和依据
(一)“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于我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个行政机关制定哪个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汇总,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分类清理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于本级政府和部门正在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于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四、清理和梳理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和梳理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至2008年3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清理工作有关文件、标准和材料;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组织,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