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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及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水质分析报告等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井工程进行验收。

  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水文地质柱状图及电测曲线图;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井竣工验收报告单等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井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 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验收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在取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适当位置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并安装地下水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第十二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得低于95%,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回扬水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的日常运行加强管理,定期将井的水位、水温、水质、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水质应在每个运行季节使用完毕后化验上报,运行期间水位、水温、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应每月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期间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规定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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