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并质技监发〔2006〕156号)
各县(市、区)质监(分)局、市检验测试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推进全系统行政效能建设,近日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2006]381号),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调以下几点:
一、质检机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二、确保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落实定检计划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局的《年度全省产(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按照批复的企业、产品、监督时间实施监督,自觉维护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承检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新增加的企业或需要增加检查频次的必须将《补充计划》上报市局监督处,经省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结束前5日,将本季度定检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局监督处。
三、加强质检机构管理,严格检验程序
各级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的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一)所有产品的检验必须实行抽、检分离;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省局的《定检计划》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文件。
(二)对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原则上当天通知被检单位,在5日内向被检单位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报市(县)局监督处(科)进行后处理;被检验人对质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局监督处(科)申请复检。由市(县)局监督处(科)应按规定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做出复检结论,告知申请人;不能复检的,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机构不得擅自进行复检。
(三)质检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县)局监督处(科)上报《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报表》和每季度结束前5日上报《产(商)品质量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