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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推荐人选为农村小学教师,一所学校只能推荐1名优秀教师。
  (六)各县评选推荐的优秀教师,要认真填写《   年度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奖优秀教师申报表》(见附件),所在学校负责撰写推荐人选的简要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事迹材料要真实、具体、感人,不写空话、套话和大话。所在乡(镇)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意见,并由同级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教育局对上报材料要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务于每年6月1日前将优秀教师申报表和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一式4份(A4纸双面印)报市教育局。7月15日前,由榆林市教育局将推荐人选的申报表及事迹材料一式3份、公示情况材料情况1份报送省教育厅师资与师范教育处。
  (八)每年教师节前对“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地点另行通知),届时由省教育厅和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协会领导亲临现场,和市、县有关领导共同向获奖的优秀教师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等。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获奖优秀教师事迹,营造争先创优、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以推动老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附件2:
年度晋绥儿女支持老区教育奖
优 秀 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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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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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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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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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 │   │民族│    │ 出生 │     │  (照片)  │
│    │    │ 别 │   │  │    │ 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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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教龄│   │学历│    │专业技术│     │        │
│ 面貌 │    │  │   │  │    │ 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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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 │                   │现任行政│     │        │
│ 单位 │                   │ 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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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 │                        │  邮编  │        │
│ 地址 │                        ├─────┼────────┤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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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                                       │
│  人  │                                       │
│  简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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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 │                                       │
│ 主要 │                                       │
│ 荣誉 │                                       │
│ 称号 │                                       │
│  和  │                                       │
│ 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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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进 │                                       │
│事迹(由 │                                       │
│ 所在单 │                                       │
│位填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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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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