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清理范围和清理要求,对本县(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县(区)、各部门根据本县(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1、附件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附件3),并务必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5日前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由本县(区)统一统计、填报。
3.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确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分别由市、县(区)民政局负责清理。
4.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国务院、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要求基层部门参与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统计,同时填报《国务院、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附件4)。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6月底以前)。
1.3月26日前,市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审核。
2.6月中下旬,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7月)。
1.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市局际联席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经验总结和实地调研,向自治区局际联席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制定有关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开展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