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资委
市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任务(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市辖区范围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直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于清理范围。驻邕中直、区直部门也要对本系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文件依据。
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各部门的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市委各部门开展并要求市政府相应部门参与的项目;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