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主动介绍和规劝病人到当地结防机构接受检查。
(二)病人诊断程序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详细询问病史,在确认其咳嗽、咳痰三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者,予免费摄胸片一张及免费查痰,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予免费抗结核药物(板式抗结核药物)治疗;对符合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资助条件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疗程免费检查和治疗。
(三)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1.对肺结核病人制定化疗方案、药物毒副反应处理、查痰等由当地结防机构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程实施。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应及时转送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治疗。
2.对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
(1)督导管理方式
在肺结核病人治疗全过程中(包括强化期及继续期),每次用药均在第三者(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进行(机关干部及边远地区或山区村民可由经培训后的病人亲属进行督导化疗)。
(2)督导人员
由市、县结防机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实行分级管理。
(3)督导工作要求
①督导员每次完成督导工作后,应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②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
③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④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⑤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当地结防机构保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南宁市为生活困难的城乡肺结核患者免费治疗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臧国平 副市长
副组长:封 宁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跃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