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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生活困难的城乡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项目内容

  (一)项目执行期: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项目免费治疗对象

  凡属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民、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经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接受国家规定的全程督导治疗管理,并能耐受国家统一提供的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者,均可享受由政府提供的以不住院化疗为主的免费治疗。免费期限为一个疗程即6-8个月。

  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贫困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4、肺结核合并HIV感染及职业性矽肺患者。

  特殊情况应由南宁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组提出诊断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项目免费范围

  1.辅助检查:胸片、肝功能、血常规。

  (1)胸片:全疗程复查胸片二次。用药的第二月末复查一次,疗程结束后复查一次;

  (2)肝功能: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用药前检查一次,初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月末各检查一次;复治病人在用药的第1、2、4、6、8月末各检查一次。

  (3)血常规:全疗程检查5-6次,初治病人检查5次,复治病人检查6次。检查时间和频次同肝功能。

  2.辅助用药:全疗程的护肝药,初治病人6个月,复治病人8个月。二月末痰菌未转阴病人需延长一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可根据病人肝功能情况,从益肝灵、护肝片二种护肝药中选择使用。

  3.注射费:复治病人需注射30次链霉素。

  4.注射器: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时抽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初治病人全疗程5支,复治病人全疗程6支。

  5.住院床位费:对少数伴有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因抗结核药物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病人,可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接受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6.抗结核药:由国家统一提供板式组合包装的抗结核药,在全市已经实施的结核病控制项目免费提供。

  五、技术措施

  (一)病人发现

  1.因症就诊、转诊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对发现有咳嗽,咳痰三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转诊单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不具备查痰条件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直接将病人转送至当地结防机构。建立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肺结核病人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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