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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继续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项目内容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扩大新农合覆盖面

  各县(区)政府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部署和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农民个人缴费的方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条件可由村委会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2007年新增县(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70%以上,老新农合县(区)达到80%以上。

  (二)完善基金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有关县(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提高基金的使用率,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偿方案的技术指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三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各县(区)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防范基金风险,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基金使用稽查、公示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每年要组织二次基金管理和运行方面的督查,县级每季度要组织一次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运行。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要达到自治区的指标要求;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开展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探索卫生院药品统一集中配送,降低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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