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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第三阶段为省厅核查汇总阶段(2007年5月16日至2007年5月31日)。
  省厅清查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对各单位的清查软盘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将责成其补查。省厅清查办将完成全厅清查表的汇总工作、完成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阶段为各单位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阶段(2007年5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在总结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

  四、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圆满完成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省厅成立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厅长侯喜丰担任,厅计财处、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计财处马乃胜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对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如林职院、规划院、野生动物繁育中心、鸟类研究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种苗站、厅办公室等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工作量不大的单位也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名单报厅资产清查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资产清查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负全责,要落实工作机构或人员,认真组织清查,不走过场,确保清查工作按要求圆满完成。
  (二)各单位要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状况。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账实相符。
  (三)各单位要依据清查结果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台账,同时要建立资产购置、处理的登记、备案、审批制度。要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资产管理规范化。
  (四)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查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弄虚作假,故意漏报和瞒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清查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私自转移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违纪违法行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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