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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1、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也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2、2006年1月1日以后已按11%的比例办理转入手续的参保人员,其2006年1月1日起的个人账户规模一律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费划入的3%转入统筹基金。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协缴”人员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相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范围流动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其他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5、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统筹地区基金积累和财力状况,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 个月及以上的,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 ;支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3)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下发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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