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业务档案,主要记录拔尖人才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政治上尊重拔尖人才。
(一)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应将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单位的重大活动及时向其通报,并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有关业务技术的工作会议。
(二)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合理使用拔尖人才。
(一)应发挥拔尖人才的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并尽量减少社会兼职,使其专心致志地从事专业工作。
(二)工作岗位一般不要轻易变动。离开本市的拔尖人才,必须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或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市、县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
(二)拔尖人才工作中需配备助手或其他人员时,应尽可能尊重本人意见,以形成最佳群体结构。
(三)拔尖人才在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四)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每月另发资料费50元。
第十七条 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条件。
(一)拔尖人才批准后,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同时在三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元市政府津贴,经费均由市财政支付。
(二)积极帮助拔尖人才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第十八条 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
(一)每年组织1次健康保健检查,由市人才办统一安排,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承担。
(二)管理期内,由市统一组织1次疗养性休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其中农民拔尖人才,由市财政承担全部外出费用(管理期内的国贴、省贴以上层次的专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