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对初选人员审核后,按专业分类送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参选人员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组在充分评议、尽可能形成共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排列人选名次,按名额的120%确定本专业范围内的拔尖人才人选,写出评议报告。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人选综合平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入围人选排列位次,确定预选人员。
(五)确定人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最后由新闻媒体公示。
(六)通报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列入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委组织部、拔尖人才所在部门和有关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所在部门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每年召开一次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激励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管理期内举办一次拔尖人才培训班。
第十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得到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认可后,签订《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标管理责任书》。拔尖人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业绩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管理期限内,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