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教育教学和医疗卫生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1项以上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1项以上省级一等奖(奖项同上),或2项以上省级二等奖(奖项同上);同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在国家级以上中学生学科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全省中学生学科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有2人次以上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同时获得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3、直接培养的运动员打破1项省全运会纪录,或在省全运会上获2枚以上金牌,或有2人以上获得一级运动员资格并被省级以上运动队选中的教练员;同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4、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在医疗卫生技术方面有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或推广,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5、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影响较大,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同时取得以下成绩的:
1、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首创或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使企业主要产品获省以上名牌称号(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2、本人2个以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3、企业中层以下员工年收入高于所在地同类企业员工收入的10%以上;
4、本人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六)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技术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布条件。以文件或新闻媒体公布拔尖人才的选拔标准和方法步骤。
(二)提出申请。由单位、学术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自荐,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拔尖人才推荐呈报表》,上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管理类人才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和统计部门的相关证明)。
(三)人选初评。各县(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集体研究确定初选人员后,写出推荐报告,连同被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