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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

  《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

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专业技术方面有突出造诣和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资历、身份和户籍限制,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选拔,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程序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列入新一批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对退出管理序列的拔尖人才,各地各单位要继续为他们成长和发展创造条件,激励他们再建新功。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市工作满3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5年来主要是近3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上一届拔尖人才,必须是上次申报后取得的新成绩),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报市级拔尖人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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