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及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监测。对通过审核的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从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予以补助。
综合运用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采购目录,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环保产品、生态农业产品等认证监督工作。工商部门对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及推广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要给予支持,允许分期注入资本金,但首期注入不得少于3万元。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手续及矿产资源开采证。建设部门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型农业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将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适时出台循环经济技术指导目录。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市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十七)加强规划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以规划带项目,将规划落到实处。逐步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考评和核算制度。把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分析。
(十八)开展招商引资。各级政府、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招商引资工作。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和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消费意识,增强包括中小学学生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和节约意识。宣传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各新闻媒体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