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露采矿山终采后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危岩体、不稳定边坡等得到有效治理。没有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五)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等现象。
(六)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种草植树。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经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评审及治理验收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具体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验收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及承诺书,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会同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或自矿山闭坑、采矿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治理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征收该矿区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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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缴面积 │ 缴纳标准 │ 备 注 │
│ (平方米) │ (元/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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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30000 │ 10 │(1)露天矿山以采矿登记面积计缴,井下矿山以地面井口、工业广 │
├──────────┼──────────┤场、尾砂库及其辅助设施占地面积和可能引进地面塌陷的面积之和计│
│ │ │缴; │
│ │ │(2)计缴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5万元 │
│ │ │(3)保证金总额=计缴面积×缴纳标准 │
│ │ │(4)计缴面积增加一档,计缴面积与缴纳标准的面积低于前一档计 │
│ │ │缴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面积的,以前一档最高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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