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企改制单位,从转企改制次月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企业基本养老金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企改制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皖政办[2004]5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没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其他职工实行身份置换,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转企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补缴相关保险费用。已参加医疗和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的,应补缴所欠费用。
(五)转企改制时应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组建的新体企业应尽可能多地给予安置,并依法与留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六、人员安置费用的提留与支付
转企改制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提留相应的人员安置费用,主要有:
(一)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按每人3万元标准一次性提留交社保经办机构。
(二)一次性提留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期间退休费和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交社保经办机构。
(三)一次性提留经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
(四)按有关规定需要提留的其他费用。
转企改制前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所有提留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转企改制前为财政差额或定额补助单位,提留费用中属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按原标准支付。属单位承担的部分从单位净资产中支付;转企改制前为自收自支单位所有提留费用,从单位净资产中支付。对单位净资产支付提留费用不足部分,由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负责补齐。
七、工作步骤
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总体上分3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市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梳理、排队,提出改革单位名单,改革单位名单需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转企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转企改制工作计划,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地清理造册。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全体干部和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