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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转企改制的范围和主要形式

  转企改制范围包括,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和上级明确要求转企改制的工程勘测设计、科研开发性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依法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自愿增资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

  (二)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在主管部门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三)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且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上述形式外,也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转企改制形式。

  四、资产处置办法

  (一)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由相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享有授权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权益,并负责改制成本的支付。

  (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以及市财政、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转企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转企改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三)对转企改制单位权属不清的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界定。

  (四)转企改制单位的国有产权出售转让,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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