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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档案安全保护制度》的通知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管档案,保证档案安全。
  档案库房不得靠近污染源和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2、机关、事业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无积存零散文件。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3、机关档案室使用的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殊载体的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库房内柜架与墙壁应当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之间应当留有通道,其间距应当保持60厘米以上(密集架除外)。柜架摆放应当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
  4、档案室应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防火器材。
  5、档案室应安装防盗报警器、铁门、防盗网等设施。
  6、保存档案的库房应配备降温、去湿、温湿度测试等设备。温度应控制在14-24C(士2C),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土5%)。库房内温湿度应当定时测记。当温湿度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就当采取措施予以调节。
  7、库房应当有防虫、防鼠措施,放置驱虫、灭鼠药物,并且按照要求定期更换。
  8、档案室应保持清洁、无灰尘,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与档案一同存放。
  9、档案库房、箱、柜门应及时上锁,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10、档案工作人员每周应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1、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对过期消防器材进行更换。
  12、建立温、湿度工作日记录制度,做好库房温、湿度调节工作。
  13、档案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和档案的安全。
  14、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应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核查,做到账、物(卷)相符。
  15、档案安全保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功能。库房的电器设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电器安全保护状况。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存放易燃易爆以及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五、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
  1、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擅自处理。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将保管满10年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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