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
4、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档案安全保护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护工作。
5、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档案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明确档案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三、国家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档案安全保护工作
1、新建、改建、扩建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必须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经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库房建筑应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25--86)。
2、档案库房应符合建筑质量要求。库房设置应远离水源、火源、污染源,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
3、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本地区、本专业应进馆档案接收的需要。
4、应设有符合档案安全利用需要的阅览室。
5、装订档案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用品,并装入柜架保管。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档案装具》(DA/T 7--9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标准。
6、档案库房必须具备下列设施:
① 金属柜架;
② 除尘设备;
③ 温湿度测试仪器;
④ 对档案无害的消防器材;
⑤ 防盗、防火和警报装置;
⑥ 天然采光的库房,选用防紫外光玻璃或者安装窗帘、窗板等遮阳设施;
⑦ 采用白炽灯作为光源;
⑧ 有防水、防潮设施;
⑨ 有供暖设施的,应当加防护罩;
⑩ 库房与连体建筑之间应当设防火墙。
库房内柜架与墙壁应当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之间应当留有通道,其间距应当保持60厘米以上(密集架除外)。柜架摆放应当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档案馆库房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科学管理的需要,配备去湿机、复印机、密集架、消毒设备、空调设备、计算机、缩微设备、光盘系统等设施。
6、档案安全保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