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
第十二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确保电子文件能有效机读。
第三章 电子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保管除应具备纸质档案一般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电子档案保存时要制作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利用,一套异地保存。
(二) 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做到防尘、防变形。
(三)环境温度选定范围: 14℃- 24℃;相对湿度选定范围:45%-60%。
(四) 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防止光线,并与有害气本隔离。
(五) 电子档案在形成单位的保管,也应参照上述条件。
第十四条 存效性遵循以下原则
(一)每满1年,对电子档案涉及的形成单位和档案保管部门电子文件读取处理有关的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二) 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三) 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电子档案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四) 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五) 定期检验结果应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A
(六)迁移 随着系统设备更新或系统扩充,应及时对归档电子文件进行迁移操作,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迁移登记表》见附表B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第十六条 利用时使用拷贝件。
第十七条 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