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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7]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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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酒类商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是本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旗、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落实情况,受理有关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工商、公安、卫生、质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要在醒目处悬挂、张贴。
  第六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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