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中推荐确认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中推荐确认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
(辽中小企办发[2007]19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促进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民营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意见》(辽中小企发[2007]13号)的需要,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1000户民营重点企业中开展推荐确认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示范单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省厅认定的1000户民营重点企业之中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年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明晰、产权结构多元,责任权利明确。

  (三)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建立了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并具有完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企业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行为规范的制度。

  (五)建立了新型和谐的劳资关系。实行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党群组织健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推荐确认的程序及名额分配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对照上述基本条件,填写《辽宁省民营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申报表》,并形成10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报县(区)中小企业局。

  (二)县(区)审核。县(区)中小企业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向省厅推荐。市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厅的名额分配,以公函形式负责向省厅推荐。

  (四)省厅确认。省厅根据各市的推荐,在会同各市抽查企业的基础上,以省厅正式文件下达确认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五)名额分配。沈阳、大连、鞍山各15户,其它市各5户。

  三、激励办法

  (一)由省厅授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