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生产场所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
第七条 员工集中居住、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建筑内如需设厨房时,宜为独立防火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宜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大于15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厨房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50公斤。
第八条 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第九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100升小时的锅炉房可贴邻建筑设置,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下面或贴邻。
第十条 建筑的员工集中居住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标准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有困难时,可利用屋顶平台、相对独立阳台等空间为避难场所,毗邻避难场所一侧的隔墙除安全出口外,严禁设置门、窗、孔、洞;若必须设置时,应有防火措施。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构件。安全出口门的门锁不应采用普通锁具,宜采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推闩,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及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直通安全出口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窗户如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开设逃生出口。
第十一条 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住宿的员工数量不应超过0.4人m2,每间房住宿人员数最多不应超过8人,总人数不应超过25人。凡员工集中居住的建筑,应在走道和房间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装置,并在靠外墙窗口内侧位置设置便于逃生装置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电气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