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多合一”建筑(含出租房)指集生产、库房或经营与员工集中居住为一体的两种用途以上的,在用的地上建筑。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米,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多合一”建筑(下称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已建住宅建筑内,增设生产、库房或经营功能的改建项目的消防审核。
员工集中居住指“多合一”建筑中员工居住人数超过5人的居住部分。
第三条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第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第五条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分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楼板和其它重要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建筑内疏散楼梯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建筑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