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管委会与市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他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八条 管委会内各单位之间根据职能可以互相行文,也可以向区内企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行文。
第十九条 局级领导在各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均不得以管委会文件形式印发。各单位的内部资料未经管委会领导同意,不得向外发送。需反映的情况,应送新闻宣传中心以简报、信息等形式统一发送。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中不得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要”只适用于管委会内记载和传送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和发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普通公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签收,然后按照管委会领导的分工和各单位的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管委会领导批示后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办文期限认真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文件的催办和查办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重点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之间分工不明确或因内容复杂归不了口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如个别公文归口仍有困难,应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管委会领导确定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机要文件由机要员定期按时取回后立即交管委会机要员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办理,签收、拆封、登记要做到“三对照”,即封皮号、文件号和份数要对照一致。机要文件的传递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