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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签发人应标注在公文首页,文件版头的右下方,横线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左移。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草拟公文时,应将附件内容填写在专用稿纸的“附件”栏内。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时间,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讨论的公文,以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公文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严格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查和行文报批制度。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在职权范围内,管委会与市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可以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或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其中经市政府授权的,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授权”或“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向同级和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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