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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接送车由综合办负责管理。接送车要准时发车、安全接送、线路固定、停靠合理,确保接送任务的完成。
  各部门工作人员乘座接送车时应提前在综合办办理乘车手续,填写《工作人员乘车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按时到达接送车停站地点。
  对不乘座接送车的职工,各部门负责人要统一调度本部门工作用车,保障本部门职工上下班的乘车。
  第十七条 各工作用车主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区3天以上者,工作用车交由分管区领导统一管理。因公外出达15天以上需带工作用车的,须由管委会主任批准。填写《公车外出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因工作需要,车辆使用移交时,要及时办理公车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将车辆的附属品(包括车钥匙、行车证、保险证等)一并移交,若有丢失由移交人负责,综合办负责监交。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再乘用单位公车。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违纪公车私用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由车辆使用部门和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领导工作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由综合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车辆因事故(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依照保险规定办理定损、理赔等手续,并到指定地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应详细记录车辆每次维修保养情况,便于车辆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由交安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包括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遵纪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安委应经常性地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安全行车、车辆维修保养、交通法规、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自觉接受服从交安委的教育管理,遵守交通法则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保证车辆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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