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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二十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明确科技计划支持方向,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视支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以及科普、公益类研究和国际科技合作,形成更加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投入结构。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强化科技预算执行监督和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科技经费预算列足、拨付给足、科技部门用好、财政部门监管到位。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追踪问效机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二十三)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尽快拟订湖北省创业投资促进与管理的地方法规,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和股份转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组织落实)。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组织落实)。设立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组织落实)。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或发行公司债券,支持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逐步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对拟公开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辅导期费用补助(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分别组织落实)。
  (二十四)完善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贷款,给予重点支持(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组织落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与省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科技投融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组织落实)。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落实)。改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开辟“绿色通道”(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组织落实)。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品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由湖北保监局组织落实)。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扩权县(市)先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省国资委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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