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五)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加强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的跟踪管理,对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给予优先支持。受政府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下达部门可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分别组织落实)。
(十六)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鄂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由省人事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组织落实)。对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省政府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海外留学生在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减除规定费用后,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由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组织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发挥我省的区位和基础优势,采用财政支持等方式,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进一步完善东湖技术交易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全省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技术市场与产权市场、金融市场的衔接。利用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供给方与需求方信息的有效互动。推进技术市场信息化建设,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监管,规范技术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技术交易环境(由省国资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落实)。
(十八)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重点,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拓展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建立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组织落实)。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