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政年度预决算情况、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责任单位: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政务公开方法
(一)建立“经济区政务公开网站”,建设全区电子政务专网,使其逐步成为政务信息发布的主要平台,充分利用局域网实施政务网络化公开。
(二)各个单位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有条件的单位要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要通过企业服务大厅和各部门在企业服务大厅设立的服务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单位要编制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公开资料,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栏,编印《办事指南》,并将其作为一种必备的、相对稳定的公开载体。
(六)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七)通过内部通报、信息、举行听证会、新闻发布会、招标拍卖会等形式公开。
(八)管委会和管委会所属部门以及派出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告栏内公布,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和在政务网站公布。在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公开权利人认为区机关单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区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区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