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整顿工作格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高危行业安全整顿联合执法机制,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工业委、建委、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质监、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高危行业安全整顿工作格局。
工业委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拟定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领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到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当地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危险化学品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限量供应爆炸物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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