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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大力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力地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突出表现为:不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处,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区政府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报送公文
  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部门管理的单位及企业、行业协会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必须按照要求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
  三、规范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属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合理确定公文的缓急程度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适时上报。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更加严格的办文限时制和退文制度,并视情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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