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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

  (三)汇总表彰阶段(5月26日~5月31日)。汇总全市捐款,将捐款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募捐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经常性捐赠活动,可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成立宿州市“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组委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名誉主任:张 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瑞君(市政协副主席)
  主  任:李卫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李华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淑敏(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成  员:解福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文英(市财政局副局长)
       左 飞(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天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亚夫(拂晓报社社长)
       彭林绪(市广电局副局长)
       孙忠善(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高 强(市商务局副局长)
       郭贤生(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和忠(市工商联副会长)
       张成斌(市信息中心主任)
  宿州市“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全市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徐淑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邵长凯、吕亚利、朱曙文、马慧为办公室成员。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六、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募捐。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提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捐出一天的工资,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奉献爱心。
  (三)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0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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