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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活动。市政府决定由市交通、公安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建设、工商、市容、纠风、监察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交通部门要对驻点异地经营的出租车、使用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汽车、不规范经营的客车,进行彻底整顿,及时纠正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行车号牌和行车证件、使用假牌假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对非法经营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进行彻底清理。对不服从管理、围攻执法人员的,进行现场依法处置。对蓄意滋事、扩大事端的给予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商、市容、纠风、监察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交通、公安部门统一行动,严格依法管理,化解各类矛盾,逐步建立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四)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五个一样”、“六个文明”、“八个统一”、“十个不准”的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为乘客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对于营运中随意调头、乱停乱放、故意绕行、宰客、甩客、拒载、价格欺诈以及出租汽车非法组客等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损坏城市形象的违法违章行为,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要依法给予严惩,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五)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切实保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以及营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5月25日~5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整治措施,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各部门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准确掌握出租汽车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以及“黑头车”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为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1日~7月31日)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督察总结阶段(2007年8月1日~8月15日)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存在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的,将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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